(2016)粤1624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4民初351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住和平县公白镇。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稳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旭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