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民初字第5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包雪丽诉被告陶玉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雪丽,陶玉和,xxx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222号原告:包雪丽。委托代理人:田福成。委托代理人:尚立中。系包xx丈夫。被告:陶玉和。被告:xxx松原中心支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王xx,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雪丽诉被告陶玉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雪丽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雪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雪丽撤回对被告陶玉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雪丽承担。审 判 长  刘洪侠人民陪审员  张超英人民陪审员  关金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甘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