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邯郸市亿盈贸易有限公司、单廷圭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亿盈贸易有限公司,单廷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1765号原告邯郸市亿盈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艳萍,公司经理,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原告单廷圭。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亿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廷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亿盈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亿盈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亿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雅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