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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桂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万桂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志,谭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执5号申请执行人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创业总部基地。法定代表人蓝红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万桂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周村。法定代表人王志,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志,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谭丽燕,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桂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志、谭丽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4)玉中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万桂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志、谭丽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江苏万桂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志、谭丽燕支付货款26259861.44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61730元、执行费102416元。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万桂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志、谭丽燕发出了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万桂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志、谭丽燕限期履行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万桂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志、谭丽燕至今未履行。双方当事人现正在协商和解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桂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志、谭丽燕正在协商执行和解期间,申请执行人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玉中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桂顶铭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志、谭丽燕如不能协商和解的,申请执行人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善伟审判员  陈凤贞审判员  张能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