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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80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严祖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