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8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钟与王琼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灿钟,王琼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81民初268号原告杨灿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016,住福建省安溪县凤城。委托代理人陈环明。被告王琼婷,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386,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现居住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莫桂森,系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灿钟与被告王琼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琼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虽然在陆丰市,但其自2013年12月开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居住至今,南宁市江南区即为其经常居住地,故陆丰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及南宁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流动人口居住证明,证实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南宁市××区,按地域管辖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依法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琼婷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小杭审判员 江孟权审判员 吴祖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荣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