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湖北金瓖商贸有限公司与襄阳市樊城区新欢乐城娱乐中心、焦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瓖商贸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区新欢乐城娱乐中心,焦毅,王平,成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824号原告湖北金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樊城区云兴路中段汽运处院内。法定代表人赵启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坤,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市樊城区新欢乐城娱乐中心。住所地:樊城区炮铺街中欧大厦1幢A区2-3层租房。负责人焦毅,该娱乐中心经营者。被告焦毅,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王平,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成新,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明,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樊城区新欢乐城娱乐中心、焦毅、王平、成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490.5元,由原告湖北金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海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