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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4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建方与浙江浦江艳楠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方,浙江浦江艳楠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4039号原告:李建方。被告:浙江浦江艳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牧童路6号。法定代表人:应丽珍。委托代理人:潘文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方诉被告浙江浦江艳楠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法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应秀萍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系发生于浦江县金杨锁厂与浙江浦江艳楠工贸有限公司间,而该锁厂系由李建方经营,故根据法律规定,应以浦江县金杨锁厂的名义起诉。综上,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方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琚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