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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宜昌市新信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新信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319-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新信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乡共联村三组3-112号。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装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向振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执行的宜昌市新信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6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319号执行裁定书,确定宜昌市新信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共计458898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宜昌市固基管桩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新信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刘小云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