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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陆某乙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630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乙(曾用名陆某甲),农民。2009年8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0年10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5月24日释放。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乙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陆某乙先后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二村康婷美容养生馆等地,虚构低价代购汽车、电器等名义,诈骗作案3起,骗得人民币共计184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陆某乙在张家港市,虚构低价代购汽车、代缴过户费等事实,先后骗得被害人杨某人民币共计12900元。2.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陆某乙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车库等处,虚构低价代购笔记本电脑的事实,骗得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500元。3.2016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陆某乙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杨路“林子”足浴店等处,虚构低价代购空调、电视机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林某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林某、杨某的陈述、证人韦某、章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陆某乙有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乙系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陆某乙退赔给被害人杨某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2900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500元,退赔给被害人林某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婷婷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许玉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