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无极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寇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极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寇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897号原告无极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该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某,该联社职工。被告寇某某,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极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寇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寇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极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寇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43元减半收取3871.5元由原告无极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高登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