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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辖终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叶菁与泉港中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泉州市泉港新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陈明财,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C}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菁,女,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泉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666868308T。代表人林溪水,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泉州市泉港新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坑尾埔,组织机构代码:72644410-2。法定代表人陈明财,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陈明财,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龙头岭,组织机构代码:25989774-2。法定代表人叶菁,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叶菁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5民初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叶菁称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惠安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授信额度协议》中载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单项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单项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依法向乙方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曾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因本案借款的乙方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叶菁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林 翔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