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汪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224号原告:汪某,农民。被告: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宗寿,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