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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x诉被告朱xx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朱xx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初2153号原告刘x。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朱xx。委托代理人朱zz。原告刘x诉被告朱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关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委托代理人朱zz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常州市钟楼区XX公寓1幢丙单元801室房屋卫生间自2015年3月起开始漏水,先后共有三处漏水点,经物业管理处检查,认定水从被告家中漏入。自2015年4月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修复,被告一直不予理睬。经物业管理处协调,原告给予被告父亲朱zz维修款3000元,让其尽快修复房屋漏水部位。但自2015年4月起至今,被告仍不维修。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限期修复自己房屋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2、被告返还,因维修事宜原告与其父亲所签订协议后,原告支付的3000元及利息;3、被告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被告辩称,原告与物业公司一起到被告家中卫生间看过,刚开始说被告的地漏有问题,影响了下面。被告愿意出钱由物业来修理,后来物业发现地漏是好的,就没有修。之后又查浴缸、抽水马桶和洗脸盆都没有问题。原告卫生间顶部有水印,确有漏水痕迹,原告后来到被告卫生间来看,也找不到毛病,被告就跟原告说这个房子就算有问题,也漏不到下面去。后来原、被告协商,原告同意承担一点被告的维修费用,双方签了协议,被告收取原告3000元。因被告现在没有时间维修,也一直没用卫生间。被告准备在被告常州xx的房屋装修时,一起维修,但大概什么时候装修被告也不能确定。经审理查明,常州市xx公寓1幢丙单元801室房屋产权人为刘x,常州市xx公寓1幢丙单元901室房屋产权人为朱xx,双方为同一单元楼下楼上相邻关系。自2015年3月开始,被告在使用卫生间过程中出现渗漏水至801室房屋卫生间。2015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父亲朱zz达成“协议”,约定:“甲(被告父亲朱zz)乙(原告)通过友好协商,关于901卫生间有防水问题重新大修双方声明,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3000元,甲方保证修好,甲方要多少经济与乙方无关……。如有房屋结构上有问题,由甲方与物业交涉,甲方如再有影响乙方的情况的发生,由甲方承担一切损失,乙方把款子交于甲方后该协议生效。”协议签定后,原告将3000元交付被告父亲朱zz。因被告未能及时维修卫生间,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照片、协议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邻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协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房屋卫生间存在渗漏水的事实。被告作为901室房屋产权人,对自已的财产应尽到一定的管理责任,但被告房屋卫生间渗漏水至原告卫生间,侵害了原告正常使用房屋的权利,给原告生活居住带来不便,被告应及时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对渗漏水部位进行修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被告返还3000元及利息问题,该诉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理涉,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常州市钟楼区xx公寓1幢丙单元901室卫生间使其不再渗漏;二、驳回原告刘x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x负担20元,被告朱xx负担2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关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燕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