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梅荣与河南金联千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荣,河南金联千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南金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11民初946号原告李梅荣,女,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河南金联千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南金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华悦商务广场9层901、90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8974452-7。法定代表人乔长顺,董事长。原告李梅荣诉被告河南金联千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乔长顺为河南金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总部设在郑州。在新乡市人民路盛润广场A座1038号有分部,经营合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及河南省有关单位批准的正规文书、手续。2012年7月9日和7月16日由金联新乡经营部对接禹州瑞源矿业债务20000元,乔长顺对资金全部安全负责到底。后因种种原因,三个月后停业离新。之后双方订有还款计划,但均未况现。期间,原告多次讨要并数次去郑州追讨,至今已三年多,分文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20000元,经本院审查后发现该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2014年5月7日鹤壁市浚县公安局对河南千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长顺已经作出浚公(经)取保字(2014)0071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乔长顺决定取保候审,而本案被告河南金联千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河南千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故本案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本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梅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九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来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