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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844号原告牛某某,居民身份证号×××,女,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铁岭街。被告周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男,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