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844号原告牛某某,居民身份证号×××,女,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铁岭街。被告周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男,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