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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饶黑道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776号罪犯饶黑道,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河南省淅川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2011年1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共同退出赃物赃款合计人民币368元。其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饶黑道于2014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饶黑道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累计达标分18.2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款人民币368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饶黑道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黑道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勇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