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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郭兴春与陈向前、赵艳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春,陈向前,赵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保49号申请人:郭兴春。委托代理人:殷鉴,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向前。被执行人:赵艳(系陈向前之妻)。申请人郭兴春因被执行人陈向前向其借款430000元且逾期未还。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赵艳所有的位于学府茗苑的房产(房地权证20**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供徐娴娟所有的位于雷阳镇护城小康苑(房地权望私房字第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艳所有的位于学府茗苑的房屋中价值430000元的房产(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二、对申请人郭兴春提供的担保财产--徐娴娟所有的位于雷阳镇护城小康苑(房地权望私房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立新审 判 员  洪振峰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升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