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5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和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235号原告和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和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