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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5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和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235号原告和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和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