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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廖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6刑初62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6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6]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8日以速裁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由于发现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况,于同年6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颂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廖某去至广州市越秀区站前横路人行道附近,将2小包毒品(经鉴定:净重1.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王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王某身上缴获上述毒品,从被告人廖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600元、三星手机1部、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0.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块状物1包(经鉴定:净重0.17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褐色圆柱状物1包(经鉴定:净重0.99克,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二甲基苯丙胺、MDA、MDMA、氯胺酮、可卡因、海洛因、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成分)。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定被告人廖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廖某与购毒人员王某经电话联系后,去至广州市越秀区站前横路人行道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2小包毒品(经鉴定:净重1.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购毒人员王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廖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王某身上缴获上述毒品,从被告人廖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600元、三星手机1部、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0.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块状物1包(经鉴定:净重0.17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褐色圆柱状物1包(经鉴定:净重0.99克,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二甲基苯丙胺、MDA、MDMA、氯胺酮、可卡因、海洛因、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发现场照片,缴获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手机照片,通话记录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站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廖某的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廖某的户籍材料,证人王某、楚某某、温某的证言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6]820号化验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廖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四氢大麻酚及大麻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民人身××,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廖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4克、四氢大麻酚及大麻酚0.17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三星手机1部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国强人民陪审员  钟慧茹人民陪审员  薛正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