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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亚太雪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郝中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太雪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郝中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初8号原告:亚太雪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吴庄村村北阎东路西侧200米。法定代表人:夏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中艳,乾安县人,原住乾安县。原告亚太雪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中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太雪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万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中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亚太雪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系多年生意合作伙伴关系,2015年4月27日,被告打电话到原告的公司订货货物总价款44880元。2015年5月8日原告与北京金安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给被告的发货合同,发货时原告给付运费700元,提取货物时由被告再给付700元运费。货物运到吉林省松原市时,被告亲自取货。2015年3月23日欠货物余款2275元,两次共计欠款47155元。被告收到货物后,至今未给付货款,原告多次打电话索要本次货物及上次欠款,被告置之不理,后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亲自到被告处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47155元。郝中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根据亚太雪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2015年4月27日,郝中艳在亚太雪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订购润滑油,共计人民币44880元。根据北京金安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单,2015年5月8日,亚太雪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安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北京金安运输有限公司松原车队运输到松原,郝中艳提取货物。北京金安运输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实上述货物运输到松原后,被郝中艳提取。另查明,2015年3月23日,郝中艳欠亚太雪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货物余款2275元。现郝中艳去向不明,联系不上。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当庭陈述、亚太雪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北京金安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单及证明,通话录音资料。本院认为:郝中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提出的事实、证据和主张的认可。亚太雪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郝中艳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明确,郝中艳在亚太雪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润滑油,应向亚太雪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拒不给付,于法无据,亚太雪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中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亚太雪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715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元,由被告郝中艳负担并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郝中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昌盛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人民陪审员 郑   福   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微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