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3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龙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龙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3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外西侧。法定代表人冯贵香,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龙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岳龙镇曹道口村。法定代表人王岩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蔚,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龙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津0117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顺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毕云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家骥速 录 员 刘熙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