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刘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402号原告樊某某,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樊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某名下轿车一辆,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不准隐匿、损毁、买卖、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