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徐晓勤与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勤,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徐晓勤,女,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小红,女,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456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晓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红的银行存款357809.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