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饶小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505号罪犯饶小民,男,1974年09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6)闵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故意伤害罪,合并判处罪犯饶小民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0年六月、二0一二年一月、二0一四年六月经本院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饶小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饶小民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小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