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7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童亚军与邵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亚军,邵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7611号原告童亚军。被告邵法明。原告童亚军诉被告邵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凯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童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法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童亚军诉称:2015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附收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8月18日前归还,逾期未归还,被告愿承担违约金5000元等内容。2015年9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附收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逾期未归还,被告愿承担违约金10000元等内容。上述借款共计7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仅归还借款6000元,剩余款项被告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653元。被告邵法明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附收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8月18日前归还,逾期未归还,被告愿承担违约金5000元等内容。2015年9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附收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逾期未归还,被告愿承担违约金10000元等内容。上述借款共计70000元,后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剩余款项64000元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附收条两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原告自愿调整降低至法律规定范围内,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邵法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童亚军借款6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653元。如邵法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858元,由邵法明负担。此款童亚军已向本院预交,其同意邵法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阳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