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辖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重庆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孙佳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重庆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分公司,孙佳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辖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重庆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分公司,湖南省永州市。负责人王应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佳勇,男,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湖南省永州市。上诉人湖南重庆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分公司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湖南重庆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分公司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永州市零陵潇湘纸业有限公司夜市城啤酒销售协议》,协议中第四条约定“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因此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冷水滩区,故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55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斌审 判 员 蒋胜毅代理审判员 谢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