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世纪家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高凤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世纪家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高凤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13号原告:长春市世纪家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惠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晶,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振远,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凤春,长春市朝阳区西。在本院审理原告长春市世纪家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高凤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世纪家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世纪家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世纪家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收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春市世纪家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夏 禹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