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作林与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林,蒋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335号原告:陈作林,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蒋晓明,1962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作林诉被告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陈作林负担。审 判 员 潘志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江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