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路、李其明、刘贵仿、李保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路,李其明,刘贵仿,李保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281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斌,该公司大李集支行信贷主管。被告王金路,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其明,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贵仿,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保忍,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路、李其明、刘贵仿、李保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岩审 判 员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