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民终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周法如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李国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周法如,李国忠,石泽旺,宿州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1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中路德全大厦七层。负责人:郗荣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从发,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法如,公路工程技术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忠,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泽旺,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交通路东段地下道南侧。负责人:邱前坤,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法如、李国忠、石泽旺、宿州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5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韵代理审判员 潘 红代理审判员 许德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学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