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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稷滨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源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稷滨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源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稷滨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一路166号203室。组织机构代码:62396602110。法定代表人文戈夫,董事长。被执行人源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二期24幢111号商业。组织机构代码:68316234-X。法定代表人张景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中稷滨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源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中稷滨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源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款项27104325元(包括本金17368000元,利息9736325元)及自2014年8月1日至全部债务实际偿还完毕之日的全部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736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源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3602元(案件受理费177322元,案件执行费96280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源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