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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马泽洋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泽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17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泽洋,男,1990年5月24日。曾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泽洋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昆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泽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7日至29日间,被告人马泽洋在本市海淀区双榆树北里绮丽儿足疗店内,虚构身份,编造母亲生病需要医药费的理由,骗取被害人付×(女,38岁)人民币13900元。经被害人付×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10日在本市海淀区双榆树北里绮丽儿足疗店内将被告人马泽洋抓获。该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泽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泽洋的供述,被害人付×的陈述,证人张×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照片,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泽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泽洋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泽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泽洋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泽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泽洋退赔被害人付×人民币一万三千九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