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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洪星、马玉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洪星,马玉英,魏梅强,马长军,程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信县。法定代表人孟祥亮,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范洪星。被执行人马玉英。被执行人魏梅强。被执行人马长军。被执行人程吉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鲁16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范洪星、马玉英、魏梅强、马长军、程吉庆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二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娄建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树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