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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姜雅男诉辛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雅,辛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2274号原告:姜雅男,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王战,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洪林,男,1966年3月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受理了原告姜雅男诉被告辛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227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作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炎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