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姜雅男诉辛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雅,辛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2274号原告:姜雅男,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王战,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洪林,男,1966年3月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受理了原告姜雅男诉被告辛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227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作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炎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