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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灵山县泰运物流有限公司与刘剑、刘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山县泰运物流有限公司,刘剑,刘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61号申请执行人灵山县泰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山县。法定代表人黄春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卓斌,灵山××××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刘剑。被执行人刘猛。灵山县泰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剑、刘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剑、刘猛的住所地在钦州市灵山县。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执61号灵山县泰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剑、刘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灵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员 李       洪代理审判员 樊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正昌书记员罗正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