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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其俭、叶长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其俭,叶长芬,王建仁,王春微,王琪所,王月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302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勇、张灵通,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其俭,经商。被告:叶长芬,经商。被告:王建仁,经商。被告:王春微,经商。被告:王琪所,经商。被告:王月娇,经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其俭、叶长芬、王建仁、王春微、王琪所、王月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臻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78元,减半收取4439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59元,由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桂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