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84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书红,南宫市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闫贵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