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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清冻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499号罪犯李清冻,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十个月;2010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柘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清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李清冻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至11月,李清冻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宁陵县、柘城县、太康县等地村庄村民家,采取扒墙入院等手段盗走被害人摩托三轮车、电动车、山羊等物品,作案十起,价值21000余元。李清冻系累犯。罪犯李清冻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6次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清冻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清冻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