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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义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义荣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8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义荣,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义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义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4日,被告人郑义荣驾驶浙C×××××垃圾压缩车到苍南县灵溪镇金台巷垃圾中转站倾倒垃圾后,和被害人吴某3清洗垃圾压缩车,在未确认车辆周边安全的情况下,操作闭合开关将车辆提升盖关闭,导致在提升盖与车厢夹缝间清理垃圾的被害人吴某3被夹压身亡。经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该事故为一起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郑义荣系直接责任人员。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义荣在现场等候有关部门处理。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义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吴某1、吴某2、苏某的证言,监控光盘、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事故调查报告及请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医院病历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义荣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郑义荣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义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义荣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义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