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唐有圣与被告廖君学、王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有圣,廖君学,王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民初1817号原告唐有圣,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兴金,四川超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君学,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文丽,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有圣与被告廖君学、王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有圣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兴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君学、王文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有圣诉称,2014年8月31日,被告廖君学向原告借款11万元。原告当日向其交付现金4万元并转账支付7万元,共计11万元。廖君学收款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二被告系夫妻,因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时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廖君学、王文丽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廖君学提供借款11万元。被告廖君学在收款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在借款发生时,二被告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对原告主张被告廖君学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并无约定,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因案涉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君学、王文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唐有圣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有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为收取为1250元,由被告廖君学、王文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章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