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曹新莲与乌鲁木齐何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新莲,乌鲁木齐何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003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新莲,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何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曹新莲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何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5449元案件款,并将此款支付给了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奎劳人仲字(2016)4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孙宁审判员宋全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