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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6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廖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廖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6184号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风临路8号1栋,组织机构代码59368390-X。负责人金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莉,女,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廖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詹勃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凌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