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6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2016)琼9026民初522号何师华与贾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师华,贾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026民初522号 原告何师华,男,汉族。 被告贾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师华与被告贾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师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师华负担。 审判员 羊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