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22号之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红诉被告熊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2016)豫03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书写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页第十七行中“本案受理费4520元”应为“本案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特此补正。审 判 长 孙 亮审 判 员 李东晓人民陪审员 戴继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