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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22号之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红诉被告熊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2016)豫03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书写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页第十七行中“本案受理费4520元”应为“本案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特此补正。审 判 长  孙 亮审 判 员  李东晓人民陪审员  戴继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