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刑初118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月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国峰,河南梓暄律师事务所律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维、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国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赵某的前夫张玉祥在1996年去世,其招夫养子与被告人张某甲结婚。被告人张某甲与赵某于2014年10月离婚后,多次无故到赵某家闹事,辱骂赵某,摔砸家用电器、门窗玻璃等物品。2015年12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再次到赵某家闹事,无故殴打赵某前夫的父亲张某己,致其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其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一、本案的发生是因婚姻、家庭矛盾产生的纠纷;第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第四、被告人张某甲已得到两名受害人的谅解。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赵某的前夫张玉祥在1996年去世,其招夫养子与被告人张某甲结婚。被告人张某甲与赵某于2014年10月离婚后,多次无故到赵某家闹事,辱骂赵某,摔砸家用电器、门窗玻璃等物品。2015年12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再次到赵某家闹事,无故殴打赵某前夫的父亲张某己,致其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本案被害人赵某、张某己放弃对被告人张某甲的民事部分赔偿请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1998年,赵某招夫养子我到她家和她一起生活。2000年我们生下一个女儿张某丙,后来我和赵某经查吵架,开始闹离婚。2014年10月,我们办了离婚手续。离婚后,我想着都在一块过了十几年了,我外出打工挣钱把她的孩子养大,把房子盖好,结果她和我离了婚,我就很生气,认为她骗我了,我就经常到她家找她,和她闹,然后砸她家的东西。2015年12月底,那天下午三、四点的时候,我又去了赵某家,张某己不让我再找赵某了,我们就吵起来,我动手打他,把他推倒在地上,后来我大儿子张某乙出来就和我吵起来,我一追他,他跑了,我追上去后,就和我大儿子撕扯起来,后来被群众拉开了。2.被害人赵某陈述,我前夫张玉祥1996年去世后,因为当时我的孩子小,公公年纪大了,我就以招夫养子的形式和同村的张某甲结婚,2000年生了一个女孩。2011年张某甲打工回来就闹着和我离婚。在2014年,我看真过不下去了,就在2014年10月16日和张某甲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离婚后,张某甲经常到我家闹事,经过大队调解多次,他还是到我家闹,后来我就报警了。后经大队干部调解,由我支付张某甲五年的生活费用三万元,张某甲不得再到我家闹事。但是协议签好后,张某甲仍是天天到我家闹事,并把我家的门窗玻璃、家用电器等东西损坏。12月31日下午,张某甲到我家没有找到我,就把我公公张某己打伤了。3.被害人张某己陈述,昨天下午三点左右,我回家时看到张某甲在晃我家的门,他看到我就让我跪下,又用手往我脸上打了两巴掌,我跪下后他又打我两巴掌,然后他就往外走,我爬着往路上去,张某甲就说我出孬,就抓着我的领子用脚往我身上跺了几脚。这时,我孙子张某乙出来问张某甲干啥哩,他就拿根棍子去打张某乙,张某乙就跑出去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到了。4.证人张某乙证言,昨天下午四点的时候,我出门看到我继父张某甲正用脚踢我爷爷张某己,我就问他干啥哩,张某甲放开我爷爷过来就用拳头往我身上捅,用脚跺我,我就往外跑,并用电话报了警。张某甲撵上后,手里拿着一根木棍砸在我的脖子上,我就往村里中间跑,张某甲追上我又用叫往我身上跺几脚,后来被村里的人拉开了,随后派出所的人就到了。5.证人陈某证言,2014年张某甲和赵某办理的离婚手续。离婚后,张某甲就经常到赵某家闹事,每次都是赵某叫我过去处理,我每次劝过张某甲后,他也走,但走之后还是去赵某家闹事,还有几次砸赵某家的东西。后来在2015年10月份,行政村给他们双方打了一份协议,由赵某支付张某甲五年的生活费用共计三万元,张某甲不得再去赵某家滋事。但是张某甲拿到钱后还是三天两头去赵某家闹事。6.证人申某证言,赵某是招夫养子和张某甲结婚,2014年二人离婚。后来张某甲经查去赵某家闹事,我和村支书陈某给他们调解多次。经过调解,由赵某给张某甲三万元,按月支付,张某甲不再到赵某家闹事。节后,张某甲仍时不时去赵某家闹事。2015年12月30日下午,张某甲再次去赵某家闹事时,把赵某前公爹张某己打骨折了。7.证人张某丙证言,我爸张某甲和我妈赵某离婚是我爸提出来的,我妈先不同意,但我爸就找事,我妈看真过不下去了,只好同意离婚了。离婚后,我爸也和我们在一起生活,后来,我爸又找我妈的事,我妈才不和他一起生活。行政村和派出所也多次调解,我爸经常到家里去闹事、骂人、砸东西。8.物证照片,被告人张某甲到赵某家损坏的门窗玻璃、家用电器的照片。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0.鹿邑县公安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己的伤情属轻伤二级。11.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就本案中证人张某丁、张某戊不愿形成书面材料的说明。12.鹿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行政村拘留十五日。13.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的情况说明。14.鹿邑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侦破情况。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1969年9月29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贾滩乡以及在其辖区内无犯罪记录。以上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随意殴打、多次辱骂他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能够当庭认罪,且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闫滨海审判员 薛 勇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