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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孟令星与张宝利、张小方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星,张宝利,张小方,张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孟令星。被执行人张宝利。被执行人张小方。被执行人张娟娟。申请执行人孟令星与被执行人张宝利、张小方、张娟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棣民初字第390号民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130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孟令星于5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经网络查询,在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多个账户,但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虽然车辆有登记信息,但不能及时变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390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长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