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隆良华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隆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1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17339846339。法定代表人童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朝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隆良华,男,194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足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需完善相关材料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郎 平代理审判员 代温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龙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