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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6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强、柯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强,柯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656-1号申请执行人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连江县凤城镇。法定代表人彭锦彬,理事长。被执行人徐强,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凤城。被执行人柯燕华,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凤城。申请执行人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强、柯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31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俩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6)闽0122执65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徐强所有的座落在连江县凤城镇房屋。现因上述房屋财产难以在短期内拍卖变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玮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