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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庆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庆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878号原告咸阳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惠,女,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孟庆民,男,1956年6月18日生,汉族。原告咸阳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庆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亦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等信息。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便于法院送达和审理。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咸阳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娟代理审判员 范 尧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勃勃 来源:百度“”